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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成员单位服务与管理办法
2025-12-01 09:27 67 返回


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成员单位服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员单位的管理,充分激发成员单位的活力与创造力,构建价值共创、成果共享、协同共进的发展共同体,依据《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成员单位,是成员单位享有服务、行使权利、履行责任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成员单位工作遵循“会员主体、协会引领、共建共享、协同共进”的原则。

第二章 成员类别与服务匹配

第四条 为精准对接资源、提供差异化服务,依据成员单位对本会事业的参与深度与贡献度,设立以下服务类别:核心伙伴单位、战略伙伴单位、会员单位。各服务类别的具体权益与准入标准由动态更新的《成员单位服务清单》予以明确。【《成员单位服务清单》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有,本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清单进行单方面调整,调整后的清单将在协会官网公示后生效。】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认可本会发展理念;

(二)为合法存续的体育、文化、旅游及相关领域的机构或社会组织;

(三)具备参与协会活动、共建行业生态的意愿和能力;

(四)鼓励有条件的成员单位代表,依据《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下设机构工作规则》申请加入相关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参与专项工作。

第三章 服务与权利

第六条 本会依据成员单位类别,提供差异化服务,具体由《成员单位服务清单》明确。核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品牌共建与推广:借助协会平台优势,联合开展品牌活动,提升成员单位知名度与影响力。

(二)资源对接与整合:提供政策、项目、资金、市场及专家智库等资源的精准对接服务。

(三)信息共享与成长赋能:优先获取行业资讯、研究报告、培训机会及专业指导。

(四)成员单位享受的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以本会实际提供为准,本会不承诺服务能达到特定效果或产生特定收益。

第七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知情权:有权了解本会的工作动态、财务状况和重要决策。

(二)建议权与监督权: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参与决策权:有权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等法定途径参与审议协会重大事项。

(四)退会权:有权按规定程序自由退会。

第四章 共同责任

第八条 为维护共同体的健康发展,成员单位应共同承担以下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及行业共同体的声誉与利益,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本会或行业声誉的行为;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及行业共建项目;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为协会平台的可持续运行提供基础支撑;

(五)坚持诚信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参与下设机构工作

(一)成员单位代表经按照本会规定的申请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本会审核通过后,可依据《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下设机构工作规则》成为相关专业委员会等机构成员。

(二)成员单位代表在下设机构中任职期间,应严格遵守该机构工作规则,积极履行职责,其行为视同代表其所在成员单位参与协会共建。

(三)成员单位对其派往下设机构的代表负有监督责任,如代表行为违反本办法或协会相关规定,本会有权直接对相关成员单位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 加入、退出与动态管理

第十条 本会常年接受入会申请,并提供全程对接服务。申请单位需提交完整资料,经本会审核通过后,办理入会手续,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缴相关费用。成员单位如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两年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建立成员单位动态管理机制。对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视情况提升其服务类别;对违反本办法或协会章程,给协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成员单位,经委员会审议,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乃至除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成员单位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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