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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7-12-06 17:39 68 返回

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四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标准

除行政事业单位会员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主席:50000元/届

副主席、秘书长:30000元/届

副秘书长:10000元/届

单位会员:500元/年

个人会员:20元/年

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河北省财政厅核准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重要项目开支由主席审定。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是否准予减免。

第八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2017年12月6日第一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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