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四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标准
除行政事业单位会员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主席:50000元/届
副主席、秘书长:30000元/届
副秘书长:10000元/届
单位会员:500元/年
个人会员:20元/年
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河北省财政厅核准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重要项目开支由主席审定。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是否准予减免。
第八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河北省体育文化协会2017年12月6日第一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